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将2018年确定为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的总体部署,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作风问题关系党的形象和生命,作风建设攸关脱贫攻坚成败。当前,脱贫攻坚大政方针已定,关键在于抓落实。但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干部作风漂浮、纪律涣散、工作不实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影响脱贫攻坚工作落实。要打赢脱贫攻坚战,必须打赢扶贫领域作风建设攻坚战。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以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为抓手,推动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活动,以作风建设新成效促进脱贫攻坚任务落实。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部署与上下联动相结合。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级领导带头,以上率下,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围绕本地区本部门扶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坚持立行立改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对影响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的突出问题,对基层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迅速纠正,坚决整改,举一反三,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坚持集中突破与持续推进相结合。用1年左右时间,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发力,将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确保扶贫工作务实、脱贫过程扎实、脱贫结果真实。 二、治理重点 (一)“四个意识”不够强的问题 1.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重要战略思想不系统、不深入,领会不透彻。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贯彻不力。 2.对脱贫攻坚的重要性、艰巨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没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进行安排部署。 3.对推动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认识不到位,行动不坚决,以农村区域发展代替精准扶贫。 4.对脱贫攻坚标准把握不准,或提高标准,人为吊高胃口;或降低标准,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 5.对贫困退出时序谋划不科学不合理,或不顾客观条件,层层加码、急躁冒进;或不愿主动作为,消极观望、拖延等待。 (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6.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亲力亲为、研究指导脱贫攻坚不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分管负责人工作不深入不扎实;具体负责人工作不精细不精准;乡村压力传导不到位,工作出现断层。 7.对已出台政策措施实施指导督促不够,政策停留在纸面上或实施效果不明显。 8.对本地区本部门扶贫工作指导不够,对脱贫攻坚中出现的新问题不重视、不研究、不解决,或者推诿扯皮,没有形成系统合力。 9.对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工作不重视。帮扶干部不得力,对扶贫政策不熟悉、帮扶规划不切实际、敬业精神不强,存在“挂名”“走读”等问题。 10.对群众信访举报问题麻木不仁,对“村霸”问题处置不力,造成重复信访或者越级上访,甚至形成重大负面舆情。 (三)工作措施不精准的问题 11.贫困识别不精准,优亲厚友,造成错评漏评;贫困退出不精准,没有坚持标准和程序,退出质量不高。 12.用行业普惠性政策代替精准扶贫政策,用部门一般性工作代替扶贫工作,聚焦精准扶贫不够。 13.行业扶贫政策措施操作性不强,无法落实落地。 14.帮扶不精准,到村到户政策措施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 (四)资金管理项目实施不规范的问题 15.扶贫资金投入与脱贫攻坚任务不匹配。 16.对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支持不坚决,整合力度不大,明里一套暗里一套,实行软抵制。 17.对扶贫资金监管不严,存在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截留挪用等问题。 18.在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失职渎职,导致扶贫资金闲置滞留或造成损失。 19.没有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安排、审批、招投标、验收等环节存在违规操作、吃拿卡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问题;扶贫项目后续管护跟进不到位,导致项目资金效益发挥不明显、不充分。 20.未按规定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开和公示公告制度,群众和社会不知晓,难以有效监督。 (五)工作作风不扎实的问题 21.调查研究不深入实际,指导工作脱离实际,遇到问题不研究不解决。 22.工作落实走形式,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三走访、三签字”走过场,没有为群众排忧解难。 23.“垒大户、堆盆景”,搞形象工程,或者强迫命令、一刀切。 24.填表报数多、督促检查多、搭车考核多,导致基层负担重。 25.包办代替、发钱发物,不注重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扶贫成果不可持续。 (六)考核监督从严要求不够的问题 26.考核评估不敢较真碰硬,做老好人;被考核单位弄虚作假、消极应付,干扰考核评估、督查巡查,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彻底。 27.督查巡查没有坚持问题导向,蜻蜓点水、避重就轻,讲成绩多、点问题少。 28.发现问题隐瞒不报,袒护包庇。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脱贫攻坚的政治责任,以问题为导向,采取“四不两直”或“点穴式”调研方式,实现扶贫领域作风问题调研督查常态化。 省级领导干部每年要开展2次以上脱贫攻坚调研督查,省委书记、省长每人每次调研领办10件反映群众身边问题的信访件,其他省级领导干部每人每次领办5件反映群众身边问题的信访件。各市州市级领导脱贫攻坚调研督查每年不少于3次,各县市区县级领导脱贫攻坚调研督查每年不少于4次。 强化部门责任。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脱贫攻坚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脱贫攻坚工作,在联系紧密的业务处室加挂本单位扶贫办牌子。 乡、村和驻村帮扶工作队、结对帮扶责任人要依据《湖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规定,尽职履责。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市县党委、政府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的作风漂浮、纪律涣散、工作不实等问题,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领导责任。对脱贫攻坚工作不力的市县党政领导干部,约谈一批、调整一批、通报一批。对不合格的驻村工作队和结对帮扶责任人实行“召回”制度;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派出单位领导的责任。省级领导要督促指导所联系贫困县和分管部门贯彻落实脱贫攻坚各项决策部署,省委督查室要定期了解情况,督促落实,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坚持公示公开。建立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两个一律”,即国家、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结合村务公开“亮栏”工程建设,全省扶贫资金项目安排使用情况在“互联网+监督”、村务公开栏等平台中公开。建立脱贫攻坚监督员制度,聘请村级脱贫攻坚监督员。 (四)加强巡视巡察。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巡察和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脱贫攻坚期间,实现对扶贫领域巡视巡察和审计“全覆盖”。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汇总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涉及贫困县四套班子成员和省直职能部门的问题线索由省纪委、省监委直接查处。继续开展省脱贫攻坚常态化联点督查,随时听取督查情况汇报,及时交办督查问题,限时督促整改落实。 (五)减轻基层负担。完善扶贫开发大数据平台,拓展服务功能,加强部门间数据和信息共享,减少村级填表报数,除每年根据统一部署填报一次建档立卡信息系统数据外,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村级填报扶贫数据;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频率,减少发文数量;改进调研督查方式,严禁层层陪同,坚持“四不两直”,严禁各级干扰调研督查。严格考核评估,除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考核评估外,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估,严禁行业部门搭车考核评估。 (六)加强学习培训。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联合研究制定全省扶贫干部培训计划,分类分级组织实施,实现扶贫干部全员培训、精准培训。对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点是提高认识,引导树立正确政绩观,掌握精准脱贫方法论,培养研究攻坚问题、解决攻坚难题的能力。对基层一线干部,重点是提高实际能力,培育懂扶贫、会帮扶、作风硬的扶贫干部队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专项治理办”),设在省纪委。各地各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做好统筹协调。省专项治理办统一组织协调省纪委、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扶贫办等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省专项治理办与市县、相关行业部门上下联动、部门协同、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各行业部门在脱贫攻坚中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及时向省专项治理办报送工作情况,形成专项治理合力。 (三)建立长效机制。坚持破立结合、即查即改、立行立改,将整改提高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各地各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完善相关制度,巩固专项治理成果,着力构建长效机制。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以及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扶贫开发责任制考核。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 |